在陪伴家人抗癌的過程中,倘若家人病情突然急轉直下,該全力救治還是該放手?
如果病患事前有交代,那便容易處理,但多數的情況都是因為事發突然,病患已經昏迷或神智不清,家屬先前也沒詢問過病患的想法,因而陷入兩難的抉擇。
一位癌友說:「因為愛而做的選擇,就是最好的選擇。」我認為這個說法,也不一定對,畢竟愛有時是有私心的。舉一個我自身的例子與大家分享。確診後不久,我一度病況危急,住院醫師來到病房對我說明「放棄急救同意書(DNR)」內容,要我趁著意識清醒時趕快簽立,不然如果我突然昏迷了,就只能由家屬決定。
我流著眼淚簽完後,哽咽對母親說:「媽咪,我簽完放棄急救同意書了,如果醫師覺得我救不活了,請不要急救我。」「不要!我一定會叫醫師全力救治妳,做母親的人,不可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女兒離開。」母親哭著拒絕我的請求。
我知道母親很愛我,我也很努力讓自己活下去,但如果病況真的走到那一步,要用醫療加工的方式去維持生命,我真的不願意,那只是在折磨我的靈魂和肉體。幸而上天給了我延續生命的機會,化療藥物對我的效果很好,順利控制住持續惡化的病情,儘管代價是吐到天昏地暗,那也非常值得。
我認為,為家人做醫療決策,以愛為出發點是基本的,但還要加上理性的分析判斷與同理心,站在病患的角度思考,怎麼樣的選擇對他最好,而不是只為自己著想。
「向家人告別」對多數人來說都相當不容易,把握當下,珍惜相處的時光,適時放手才是真愛。
抗癌這幾年,我多次都想跟母親討論這件事,但母親總是帶著責備的口吻說:「小孩子不要亂說話!你現在不是好好的嗎?」然後不搭理我就走開。現今社會普遍還是忌諱談論死亡,認為談論就會帶來晦氣,能不提就不提。隨著醫療的進步,大家反而愈來愈畏懼死亡,多數人沒有意識到,人從出生就開始走向死亡,生命會逐漸凋零,就像日月交替、四季更迭一樣,這是必然的規律。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在今年1月6日正式施行,該法賦予病患在特定臨床條件下,「接受」或「拒絕」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權利。同時病患也可以指定醫療代理人及代理人權限。我打算趕快去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(AD)」,以避免將來家人在醫療決策中飽受煎熬。為自己規劃好人生最後一哩路,我覺得不僅是體貼家人的行為,更是為自己的生命自主權負責任的表現。
遺憾的是,依目前台灣的醫療環境,儘管我親筆簽下「預立醫療決定」,但自己的命最後仍然不能由自己決定,因為只要家屬強硬要求急救,醫護人員還是會照做,畢竟意識不清或昏迷的病患不會提告,只有活人(家屬)會告。在期盼台灣法律能再多一些配套措施的同時,我想我還是要和家人持續溝通,捍衛自己的生命自主權。
最近恰好聽到同事分享家裡飼養兔子二三事,「我學生時期也養過一對迷你兔,飼養不到一年,兩隻就陸續暴斃,讓我好難過,之後就不會想養寵物了。」我說。同事點點頭回應說:「我買兔子給女兒養就是在進行生命教育,因為兔子的平均壽命只有八年,讓她們從小知道生命終將會有結束的時候,這是大自然再正常不過的循環,要教導她們學習面對生命的消逝。」
我聽完不由得讚嘆他的做法,沒想到他給我一個「有事嘛?」的表情,說這是學校的功課,要求家長在家給予孩童生命教育,我才知道這已經是小學教育的一環了(欺負我沒生小孩,泣~)。我在想,如果以前生命教育也包含在義務教育中,現在社會看待死亡,應該就不會有那麼多的偏見了吧!?